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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奧運要人權 楊春林煽動顛覆政權罪辯護詞

合議庭各位法官:

作為楊春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的辯護律師,我們將針對本案程序問題及爭議焦點發表辯護意見。首先我們向法庭簡明扼要的闡述我們的辯護觀點和立場,辯護意見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針對本案偵查階段存在的種種程序違法問題,我們辯護律師將做一個概述回顧並表達立場。第二、公訴機關指控楊春林搜集富錦失地農民簽名並以"不要奧運要人權"發至海外的行為完全不符合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第三、公訴機關指控楊春林以"魏厚仁"的筆名發表數十篇以宣傳攻擊社會主義制度、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及國家領導人等為內容的文章,這些文章總體上屬於和平理性的表達,以言治罪顯然損害了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

第一、本案偵查階段存在諸多程序違法問題,甚至變相剝奪了楊春林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這些違法行為事實上損害了國家法律的尊嚴。

1、依據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而偵查機關卻遲至今天都沒有向楊春林家屬送達《拘留通知書》,以致其家屬無法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依據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偵查機關本於2007年8月13日對楊春林執行逮捕,可是直到其家屬8月22日到偵查機關詢問時才告知已經批捕,8月23日才在家屬要求下送達《逮捕通知書》,而且未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為何延遲送達的原因或理由。

3、當家屬委託我們兩位律師為楊春林提供法律幫助時,楊春林案專案組有關偵查人員卻進行誤導或變相給家屬施加壓力,稱"請什麼樣的律師你們掂量著"、"請北京律師只會判得更重"云云。此類的話語嚴重背離公安警察應該具備的職業道德要求。

4、我們兩位律師在偵查階段要求會見楊春林時,專案組有關偵查人員告知本案涉密,以致律師無法為楊春林提供法律幫助。而偵查機關2007年7月5日向佳木斯市國家保密局提請進行密級鑑定的《富錦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其內容與楊春林案沒有任何關聯性,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公安機關批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要保守秘密而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可見,偵查機關以本案涉密,拒絕律師會見也是違反程序的。

辯護人認為:律師執業權利是公民權利的延伸。限制和阻撓律師依法執業活動不僅僅損害個案當事人的權利,更長遠、更宏觀而言,將損害普遍意義上的公民權利。我們始終尊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並樂意和期待共同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第二、楊春林與富錦失地農民代表王桂林、於長武等組織失地農民簽名並提出"不要奧運要人權"的主張,無論從哪個法律角度分析都不構成犯罪。

1、楊春林在整個簽名行動中沒有任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更不能把"不要奧運要人權"的言論無限拔高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高度治罪懲處。

辯護人也注意到我國外交部發言人一直強調,奧運會只是一個體育盛會,不能將其政治化。當然政府非常希望北京奧運是全民的奧運,但是在一個轉型期的社會裡,需要包容更多不同的聲音。就像楊春林、王桂林、於長武他們在訊問筆錄里談的那樣,"辦奧運會需要大量的資金,而我們主要是依靠財政,而老百姓有的還念不起書、看不起病"、"我們沒地種了還看奧運有什麼用啊".在一個發展並不平衡的國度,類似他們這樣的想法和認識,還是有一定社會基礎的。辯護人認為:要不要奧運,完全是公民的個人的喜好和自由表達。奧運會本身不涉政治,更不涉及"國家政權",尤其不會導致國家政權遭顛覆之虞,上綱上線的對"不要奧運要人權"的言論進行刑事追究,顯然違背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

2、四萬富錦失地農民被非法強征土地,又沒建立任何社會保障,農民代表十幾年層層信訪而問題依舊,這是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也是楊春林等人提出要人權的社會原因。

早在1995年,富錦失地農民代表戴珊、王桂林等人就向佳木斯中級法院起訴黑龍江省富錦市人民政府的土地違法行政問題。我們在富錦市政府於1995年7月3日的行政答辯狀及17份證據附件中可以看到所謂的"頭興農業開發項目"是如何違法操作的,直到現在14年過去了,該項目仍然處於違法狀態中。

其一、證據附件(十二)顯示:富錦市人民政府於1991年5月20日向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局呈送《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三江平原頭興地區農業開發項目用地的請示》,稱:同意省農業開發建設總公司徵用國有土地面積五十七萬畝,其中宜農荒原四十五萬五千畝。

其二、證據附件(十四)顯示:1994年7月8日,省土地局趙福臣局長向田鳳山省長呈遞《關於中韓合資頭興農場開工後亟待解決的幾個問題》中談到:1、急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按頭興農場實際用地面積,應報請國務院批准。不辦用地手續就開工,將會帶來諸多問題。從現在情況看,辦理用地手續條件尚不具備。2、急需鑒訂用地合同。否則合同一旦發生矛盾,無所遵循,還可能帶來嚴重後果不好處理,將遺禍子孫。但是,趙福臣局長的建議完全被忽視,以至於造成富錦失地農民一系列的簽名、上訪活動。

其三、證據附件(十一)顯示:富錦市委常委於1995年3月22日向省委岳書記、田省長書面匯報工作中直陳:"區域內的村屯和承包田與原協議相差很大;經三江平原開發和農民及年開發後,界定內土地大部分已不是荒原".其四、富錦市人民政府在行政答辯狀也提到"該項目所占土地涉及到9個鄉(鎮)63個村屯和單位,牽扯到40500多人的切身利益".雖然涉及到數萬村民,富錦市人民政府卻不計後果,置國家法律於不顧,進行強行徵用,還毫無遮掩的宣稱:"1994年5月20日落界工作順利完成,農戶的動遷工作儘管受到一些干擾但也已接近尾聲。"綜上,鑑於"頭興農業開發項目"擬征土地高達57萬畝,地方政府在報批項目中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至今沒有得到國務院的審批,甚至不惜動用黑社會非法強征,造成數以萬計的農民失去土地,此舉嚴重侵害了農民的生存權利。一些農民代表在信訪過程中也遭到極其不公正的對待,例如毆打、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等。農民沒有了土地、又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顯然他們的基本人權很難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業已入憲的今天,每一個公民、尤其是權益受損者提出"要人權"的主張,本身談不上違法,更構不成犯罪。

第三、楊春林依據國際法、我國憲法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儘管其持有不同的政治觀點並進行和平理性的表達,均不構成刑法規定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而刑法105條2款規定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卻是對公民的言論自由的限制。鑑於危害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存在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衝突,辯護人期待法庭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拋棄政治立場、意識形態的束縛,完全從法治精髓、學理層面判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

我們注意到我國刑法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規定的極其模糊和籠統,該條款是這樣規定的:"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全文僅僅30個字的刑法條款,怎麼可能界定言論自由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界限呢?在我國人大常委會、最高法院未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進行相應的立法、司法解釋前,該罪如何適用始終是一個充滿巨大爭議的問題。根據我國《立法法》基本原則,既然刑法105條2款與憲法第35條存在衝突,又沒有任何有權機關進行相關解釋和界定,那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只能做限制性理解和法律適用,否則任何擴大化、任意性的解釋只會侵害公民應有的言論自由權利。

我國司法界、法學界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學術討論、實務探討至今處於內部閉門狀態。那麼"危害國家"的界限在哪裡呢?我們在國內判例、學理解釋中找不到任何可以參考的法律原則。鑑於此,我們只能引用聯合國、非政府組織以及法治先行國家有關言論自由與危害國家安全相互關係的法律觀點。

1)1997年,聯合國"任意拘留工作組"考察中國結束後,在給聯合國報告中表達了對我國"國家安全"罪可能侵犯人權和自由的擔憂和關切。聯合國報告指出:"根據第105條,僅僅交流思想和觀點,即並未有意圖去進行暴力或刑事行為,也有可能被認為是顛覆。通常,顛覆需要比交流思想和觀點更多的行為".

2)我們再看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的《約翰尼斯堡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原則》。其原則6、7分別規定如下:原則6: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表達在遵循原則15和原則16的前提下,威脅國家安全的表達可受到制裁,只要政府能證明:

(1)該表達意圖激起即將發生的暴力;

(2)該表達有可能會引起這樣的暴力;並且在該表達與該暴力的發生或與該暴力發生的可能性之間存在著某種直接且緊迫的聯繫。

原則7:受保障的表達

(1)依循原則15和原則16,和平地行使表達自由權不得被視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懲罰。對國家安全不應當構成威脅的表達包括但不限於:

ⅰ宣揚用非暴力的方式改變政府政策或政府本身;

ⅱ對本國民族、國家或國家的象徵性標誌、本國政府及其機構、本國公職人員、或外國的民族、國家或其象徵性標誌、外國政府、外國機構或外國公職人員構成批評或侮辱。

3)美國關於言論自由與危害國家安全的憲法性案例。美國最高法院於1972年在美國國防部告《紐約時報》一案中,確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界限的三個基本原則:即對國家安全形成l,立即的;2,明顯的;3,不可挽回的危險。

辯護人認為:個體公民在掌握國家機器的政府面前,永遠都是不堪一擊的弱者。在兩個不同當量級的行為主體之間,唯有公平、正義的法律才能維持二者脆弱的平衡。只有當公民的言論自由對國家安全造成了直接、真實而非"莫須有"的損害,並無法通過民事、行政的方式停止侵害時,才可以對言論自由進行刑事追究。

當然楊春林在法庭上一再提到自由、民主、法治、人權,這些都是普世的價值,與社會制度、某個政黨執政沒有關係。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先生於2006年3月16日答兩會記者問時也強調:"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不是悖離的。民主、法制、自由、人權、平等、博愛,這不是資本主義所特有的,這是整個世界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類共同追求的價值觀".楊春林分別在境外網站發表了120多篇文章,其中公訴機關附卷移送法院的文章卻只有5篇,而且還選擇性節選某些內容作為指控。儘管如此,這些節選內容也僅限於對社會主義制度、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不同觀點的探討和爭鳴。我國於1998年就已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一款也規定:"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楊春林持不同觀點並進行和平理性的表達就因言定罪,顯然與現代政治文明和建設和諧社會背道而馳。

在結束我們的辯護詞之前,我們想引述一下共產黨鼻祖馬克思的兩段著名言論:"沒有言論(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1卷94頁)

1848年,馬克思還在《共產黨宣言》中向世人告白:"共產黨人不屑於隱瞞自己的觀點和意圖。他們公開宣布:他們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現存的社會制度才能達到。讓統治階級在共產主義革命面前發抖吧。無產者在這個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鎖鏈".正是因為當時歐洲資本主義國家保護言論自由,馬克思雖然公開宣布要用暴力推翻現行制度,還能平平安安的終老一生並完成資本論的寫作,直至1883年在倫敦逝世。可是今天,我們看到楊春林僅僅因為言論和寫作卻在這裡接受審判,難道我們國家21世紀的言論自由程度還不及1848年的歐洲?

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 李方平

北京市東方恆信律師事務所 張建國

200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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